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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起將有3項交通新制上路,包括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則」;「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等規定,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本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修正重點為提高罰鍰上限,由9,0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特別明定加重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處罰;另為方便家長接送學童,修正第55條,新增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於黃線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而為減少該條文規定之執法爭議,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包括:
一、 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
二、 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
三、 不得在紅線臨時停車,在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
四、 如果在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道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予舉發處理。
至於第90條修正重點為將一般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違規者能及早收到舉發單,瞭解違規事項,以達到教育導正行為之效果,並減少被連續開罰之情事發生。
嘉義區監理所李所長輝宏表示,以往沒有特別針對貨物掉落制訂罰則,而是用屬於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等規定來開罰4,500元到6,700元,但新制上路後,於「一般道路」發生貨物脫落、掉落情形可罰9,000元到1萬4,400元,於「高、快速公路」可罰1萬2,000元至1萬8,000元;至於裝載危險物品如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最高可罰到1萬8,000元。針對放寬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不受臨停3分鐘之限制規定,李所長也特別提醒,僅限於接送期間,而不包含等待時間;更呼籲用路人務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才能常保平安。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s.yam.com/GUE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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