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區監理所轉知 公路總局函示:加強查驗違規改裝霧燈與剎車燈連動,請查照辦理。 9 ?0 D* c9 ~. Y9 L
一、民眾反映:違規改裝霧燈與剎車燈連動。公路總局責令:確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7(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加強燈光檢驗以維用路人行車安全。 二、摘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一點第(四)項,煞車燈(stop lamp):「 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2.裝設位置: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二.一公尺以下,左右兩燈具照明面內緣間隔應為車寬之四分之一以上並對稱裝設(全寬小於一.三公尺除外);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3.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二)第一點第(五)項,第三煞車燈(high mounted/S3 lamp):「除小客車適用外,若各型車輛裝置第三煞車燈時,本項規定亦應適用。1.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應裝置第三煞車燈。2.燈色應為紅色。3.第三煞車燈應裝置於車後中線且其基準中心應高於煞車燈基準中心。其車後中線處為可動件(如門板),缺乏足夠空間安裝燈具者,可容許燈具基準中心偏移車後中線十五公分內裝設或以兩具相同尺寸之煞車燈對稱車後中線裝設。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三)第三點第(六)項,霧燈(fog lamp):「1.前霧燈盞數應為二盞,左右對稱裝設;後霧燈得為一盞或二盞。2.前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或白色;後霧燈限用紅色。3.前霧燈之照明面上緣不得高於近光燈之照明面上緣。4.前霧燈與頭燈不得連動。除非頭燈或前霧燈或車寬燈或尾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5.後霧燈基準中心與煞 車燈基準中心間距應大於○.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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