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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廂式平頭小貨車 變更車頭及車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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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3 23:02: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依照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胖卡定義為廂式平頭小貨車
廂式平頭小貨車(含小客貨兩用車)- 車頭附加飾板
1.車頭原鈑金(蒙皮部分)不得切除,並應出示改裝固定方式圖示及比照計程車車頂安裝廣告看板架應逐車投保有效期限內之責任保險。
2.變更頭燈,應出示經車輛專業機構審查合格報告,並應通過光型檢驗(含每次定期檢驗)。
3.車頭附加飾板之標幟不得與原廠牌型式標幟有不同。
4.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車長於不超出百分之二公差範圍內,得不辦理變更登記;前方延伸最多應在車長百分之二正負五公分以內(超過五公分以內部分應辦理車長變更登記)。

廂式平頭小貨車(含小客貨兩用車)- 車側鈑金件變更
1.底盤、駕駛室空間樑柱結構及車頂結構樑部分不得變更。
2.載貨空間切除樑柱結構,須由改裝者,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提出車身結構強度檢測申請,並檢附未侵入測試車輛駕駛室人員生存空間之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3.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4.車重以空車過磅按實際重量登記,依核定總重量減去空車重量後核定載重量。
5.鈑金件變更應使用原材質。

     變更檢驗/登記 應帶資料
車身結構強度檢測、頭燈審驗及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原車輛製造廠、車輛代理商或車輛修理業出具改裝證明及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
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者(簡稱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
辦理時有效期間逾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小型汽車檢驗費450元、行照費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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