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車身顏色以彩繪、痛車、包膜等方式辦理檢驗變更登記處理原則: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規定汽車車身顏色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二、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02年12月31日路監牌字第1021009068號函示:有關車身顏色以彩繪、痛車、包膜方式登錄,尚無治安防制之影響(內政部警政署102年11月13日警署交字第1020166646號函),在現行公路監理車籍系統已有彩繪之顏色代碼Z,監理機關可依實際據以登錄,實務辦理登記以3種主要顏色+Z彩繪登記。 三、「痛車」車身彩繪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檢驗實務車身彩繪涉有暴力、情色、謾罵內容認定疑義者由公路監理所、站檢驗疑義小組認定,如屬認定有暴力、情色、謾罵內容者不予同意變更登記。 四、車輛車身顏色變更登記,屬公司、商號自家之標識或圖案無涉商業廣告部分以變更車身顏色登記辦理,其餘車輛張貼遊動廣告,並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辦理。 五、車身顏色以彩繪、痛車方式內容或圖案涉及著作權或版權部分,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權責僅就車身顏色變更登記部分執行變更登記作業,有關著作權或版權由車輛所有人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車身顏色以彩繪、痛車、包膜等方式辦理變更檢驗登記,公路監理所站應以現行錄影或照像設備執行可清析辨識車身前、後、左、右錄影或照像數位影像資料併車輛檢驗資料存證,以備提供警政單位車輛外觀辨識。 七、目前僅臺北市區監理所轄區代檢廠檢驗系統,具傳輸相片規格及功能,其餘監理所轄區代檢廠檢驗系統均無此功能,現階段代檢廠不予受理車身彩繪、痛車等方式於定檢同時變更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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