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公路總局105年1月19日路監牌字第1043060997號函核備104年度第3次公路監理車輛管理工作圈會議紀錄,列管案件第二案:統一規範,查驗汽車「公司名稱」、「標示」、「標識」、「顏色」、「LOGO」、「廣告」、「圖案」作業方式,重點摘錄如下: (一)大型車(客車、貨車)、小貨車、特種車、拖車,車廂兩邊標示,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汽車所有人名稱可簡稱,惟汽車所有人為運輸業時,類別應標示。 2、標示集團,或(廣告及車主)名稱,不得超過3組以上。 3、標示於汽車車廂兩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25公分,小型車每字至少16公分。 (二)倘屬車輛噴製或張貼自家商標、標識、圖案(應有證明)無涉商業廣告者,不在此限(不強制責令變更顏色)。 (三)倘屬車輛張貼商業遊動性廣告,則應辦理變更顏色。 二、高雄市區監理所因應作為:為避免衍生該等汽車顏色查驗爭紛,倘受檢汽車應同時辦理【定期檢驗】及【「彩繪」、「痛車」、「包膜」、「自家廣告」,等變更顏色事項】者,則請車主逕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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