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轉自高雄市區監理所
一、道安規則第39之1條第1項第21款,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12公噸以上大貨車、總聯結重量3.5公噸以上拖車及總重量5公噸以上大客車,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亦同。
二、再查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11點規定,轉彎警報裝置警示功能要求燈具安裝位置之外側距離1.5公尺,距地高度1公尺處,其聲響音量必須介於75分貝A至95分貝A;聲響應為間歇式,間歇頻率同方向燈。
三、近來多有車輛安裝「語音式」轉彎警報裝置,間歇頻率有不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疑慮,也尚無此類產品通過檢測,請安裝合於規定之設備。
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在大貨車上有12噸以上才需裝設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11.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安裝規定-1 1.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等車輛,自九十年七月一 日起應裝設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轉彎警報裝置燈具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 檢測標準之規定;轉彎及倒車警報聲響,可共用同一蜂鳴器或分別裝設, 惟該裝置之警示功能要求應符合下列檢測標準之規定。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M3、N3、O3及 O4 類車輛應 裝設符合本項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若M2、N2類車輛裝設有轉彎 及倒車警報裝置,亦應符合本項規定。 2.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安裝規定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2.1車種代號相同。 2.2軸組型態相同。 2.3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2.4底盤車軸組型態相同。 2.5底盤車廠牌相同。 2.6底盤車製造廠宣告之底盤車型式系列相同。 3.檢測標準: 3.1轉彎警報裝置燈具安裝位置: 3.1.1O3、O4類車輛及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半拖車應於輔助腳架後 緣後方與貨廂外框中心點前方之範圍內,於貨廂左右二側之貨廂外框 下緣,安裝轉彎警報裝置燈具,其燈具外緣至貨廂外緣不得超過五公 分。 3.1.2除 3.1.1以外之車輛,應於前輪中心點與軸距中心點間之適當位 置,於車廂左右二側之車廂外框下緣,安裝轉彎警報裝置燈具,其燈 具外緣至車廂外緣不得超過五公分。 3.2轉彎警報裝置警示功能要求: 3.2.1聲響音量及頻率:燈具安裝位置之外側距離一.五公尺,距地高度 一公尺處,其聲響音量必須介於七十五分貝A至九十五分貝A;聲響 應為間歇式,間歇頻率同方向燈。 3.2.2燈色:轉彎警報裝置燈色應與車輛之方向燈一致。 3.2.3車輛左右轉彎時,轉彎警報裝置應與方向燈聯動(含燈光與聲響警 示)。 3.3倒車警報裝置警示功能要求: 3.3.1聲響音量及頻率:車寬中心線方向,車尾最末端之後側距離一.五 公尺,距地高度一公尺處,其聲響音量必須介於七十五分貝A至九十 五分貝A;聲響應為間歇式,間歇頻率同方向燈。 3.3.2與變速裝置聯動,亦即排檔桿置於「倒檔」位置時應作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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