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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貨車車身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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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5-14 23:24: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


貨車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
一.標示於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25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16公分見方。
二.標示於兩邊車門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8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5公分見方。
三.標示於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人數、出廠年份、大客車分類及牌照號碼:大型車每字至少4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3公分見方。
四.車後方加漆牌照號碼規定:
1.大貨車加漆字體尺度照現行號牌放大2.5倍。 (約25公分見方)
2.小貨車加漆字體尺度照現行號牌放大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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