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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分享] 交通部109年2月11日召開「汽機車改裝事宜檢討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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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5-14 22:53: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依據:交通部109年2月11日召開「汽機車改裝事宜檢討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結論
一、【引擎蓋開孔】(散熱孔):法規未禁止,予以合格。
二. 【防滾籠】(加強車體剛性):法規未禁止,惟若因改裝而涉及其他設備之變更(如拆除座椅
等),則應另依規定辦理。
三、【空力套件】(含側裙、擾流板、尾翼等):
1.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
2. 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及前、後方,致影響行車安全。
3. 不得有銳利邊角。
4. 不得阻礙駕駛人的視線。
四. 【避震器】
車高誤差2%以內,若欲變更應符合附件15規定:變更後不得超過原核定車高,且應檢附合法業者開立之統一發票至監理機關辦理變更車高檢驗。
五. 【排氣管】應符合附件15規定:
1. 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2. 排氣管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3. 最低點與地面距離不得少於10公分。
六. 【碟煞卡鉗加大】法規未禁止,予以合格。
七. 【晝行燈】
1. 可加(改)裝,但應符合附件7規定:
2. 顏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對稱裝設。
八. 【煞車系統】、【氮氣系統】: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均屬不得變更項目。
九. 【後保桿反光片】:
1.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7,汽車後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自91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汽車應符合本項規定。
2. 反光顏色應為紅色。
3. 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1.55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25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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