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志君 發表於 2023-5-15 00:07:58

行車紀錄器經有效期之定義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略..,大型車定期檢驗時,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定期檢測合格之證明。請教監理站長官或代檢同業,驗車時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定期檢測合格之證明,條文內未明確說明是否要超過一個月以上,才能驗車,目前行車記錄器檢驗,開立之合格證明書是依當日檢驗後之合格2年內有效,如車主有效日期是106.06.20來說.今106.06.08去驗則有效日期是到108.06.08,則客戶會損失12天,(6/8-6/20),所以請問?監理站長官或代檢同業,驗車時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定期檢測合格之證明,是否有要超過一個月以上?或只要是有效期內(即使是剩一天)就不管他一樣照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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