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志君 發表於 2023-5-15 00:00:01

高壓罐槽車檢驗週期仍依照出廠逾10年以上營業大客車辦理


1.公路總局就高壓罐槽車定期檢驗週期,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比照出廠逾10年以上營業大客車檢驗週期,1年辦理定期檢驗3次以上,且應於指定檢驗日期前1個月辦理,實施政策不變。) q! l3 n% b- D% @( E' E1 u' U8 m
; S2 G% g2 W; K7 Q
2.摘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租賃期一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未滿三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六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但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但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每年至少檢驗三次。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其他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高壓罐槽車檢驗週期仍依照出廠逾10年以上營業大客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