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志君 發表於 2023-5-14 23:11:15

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


最下緣任一點距地高均不得大於45公分最上緣任一點距地高均不得小於65公分,且上緣任一點距其上方對應之車身結構部分下緣(貨櫃車為貨櫃與橫樑接觸之平面)間距離不得大於55公分。若上緣距其上方對應之車身部分下緣間距離大於55公分,或上緣無上方對應之車身部分,則上緣與車身結構之間,應裝設平面、一根以上之水平欄杆或是由平面及欄杆組合之裝置。若為欄杆,則欄杆間之間距不得大於30公分,且欄杆或平面本身斷面高度不得小於2.5公分。惟上緣與車身主結構相連並能有效防止人員捲入者不受此限。




平面部分(含彎角)前端與其相切於前方車輪輪胎最後部分之橫向垂直面間距離不得大於30公分,若其可能與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相互干涉時,則可依 7 與 8 之規定裝設,惟半拖車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含彎角)前端應延伸至輔助腳架後緣齊。平面部分(含彎角)後端與其相切於裝置後方車輪輪胎最前部分之橫向垂直面間距離不得大於30公分。




車輛在空車狀態下,最下緣垂直距地高任一點均不得大於70公分。


安裝位置距車身最後端應在60公分以內,但如車後有其他附屬裝置,該裝置高度在150公分以下(空車狀態)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距該附屬裝置應在60公分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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