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志君 發表於 2023-5-14 22:51:35

新領牌救護車增設車體反光標識(巴騰堡格紋)


一、依內政部消防署111年3月17日消署護字第1110700069號函文及本府衛生局113年2月1日新北衛醫字第1130189342號函文辦理(如附件1及2)。
二、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第1項略以,救護車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不得為其他標識。
三、為配合內政部消防署統一全國各消防機關救護車外觀標識,並加強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勤務行車安全及降低交通事故發生,本局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各級消防機關救護勤務安全指導原則「救護車外觀標識原則」相關規定,重新規劃本局所屬救護車外觀標識,主要修正部分為車身左右側2使用「黃、紅色相間」之巴騰堡格紋反光標識,提增可辨識度,並經本府衛生局於113年2月1日函復同意變更。
四、本局救護車現行及新式外觀標識將自本文函發日起,併行至全數變更為新款標識為止。




救護車標識業經各地衛生局同意新領牌照救護車外觀新增紅、黃相間顏色反光條於車輛前葉板、A 柱、C 柱、車側及後側車身等處,請參照辦理車輛檢驗。


圖片以高雄市為例


俯視



正面


後方


右側


左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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