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備、消防、救護、工程救險車車頂閃光燈顏色
警備、消防、救護、工程救險車車頂閃光燈顏色,統一規定為紅色及警鳴器之警號統一如警政署所錄音響,並自起全面實施。至於臺電公司設
置之工程救險車,車身應一律為黃色,並設置黃色閃光警示燈。(交通
部70.01.15. 交路字第00二七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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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找到其他工程救險之相關函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機料字第 1011000051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5點
交通部公路總局工程救險車使用警示燈、警鳴器行駛安全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所屬機關﹙單位﹚便於巡查安全、道路災害搶修等而調派使用登記為工程救險車之車輛,特訂本注意事項。
二、工程救險車配備如下,由各車管單位依權責自行辦理。
1.黃色警示燈一只﹙非排式﹚。
2.警鳴器一組:具警備車音頻,可調音量,功率不超過50瓦,且以符合需求為原則。
三、工程救險車行駛安全應注意下列事項:
1.警示燈使用時機:執行公路巡查及配合交通管制,得使用警示燈。
2.警示燈、警鳴器使用時機:執行道路災害搶修、救災與緊急封橋、封路等任務及馳往現場時,得使用警示燈與警鳴器。
3.執行一般公務不得使用警示燈、警鳴器。
4.未依前項規定使用警示燈、警鳴器,遭民眾舉發,查證屬實者,依交通事業公路人員獎懲標準表六﹙四十二﹚議處申誡。
5.其他行駛安全注意事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辦理。
四、工程救險車發生肇事案件,依本局車輛機械肇事處理要點辦理。
五、其他未規定事項,依車輛管理手冊暨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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